保险理赔,电子病历到底有多重要

原创

医院看病的小伙伴,肯定知道“医生填写病历”这个环节,有社保的甚至需要携带着自己的病历本。病历不仅是医生的诊断依据,还是保险理赔的重要材料。

病历的重要性

经常有报道称,病历差个字,十几万、甚至百万赔偿没了。生病住院了,明明是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但却在理赔过程中,不那么顺利。原因是,提供的病历材料与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有差,和实际病情不符。

病历有问题,后果是很严重的。轻则需要重新补充证明材料,耗时费力;重则直接被保险公司拒赔。

如何让医生填写病历或电子病历

那么,如何填写病历才不影响保险的正常理赔呢?

要想使后续的保险理赔不受影响,医院哪一刻起,就要留意医生所写的病历;同时,请务必告诉医生以下几点:

温馨

提醒

1

你有商业保险,请医生在填写病历时注意措辞准确;

2

由意外导致的,一定要让医生在病历本中写清楚意外事由;

3

如果与实际病情不相干,请医生不要写特定的一些字眼,比如:先天的,原生的,N年前的,旧病复发…

4

如果不是由第三方直接致伤,就不要写了,由第三方造成的伤害必须由第三方赔偿,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医院,最好二级以上,这个很重要,通常私人诊所是没办法报销的;

2、医院给的一切资料是保险公司理赔部判定理赔与否的重要依据,一定要谨慎填写和保存;

3、不管发生任何意外和疾病,都要第一时间联系你的保险代理人,他会告诉你报案和就医的注意要点,并着手帮你准备理赔手续。

病历是法律文书,不轻易更改

事实上,病历不仅是病情的记录,还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商业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不可以随意更改。

经常有小伙伴对描述病情不够重视,在医保、商业保险报销时出现问题,最后要求医生改病历的。

病历若出现书写错误,需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年3月1日施行)修改。而且,更改病历需要医生提交书面申请,由科室主任签字,交质量管理科审核后,交由主管的院长签字,病案室才能更改。为了改病历,有人下跪,医院的门,最终还是没改成。

总之一句话,病历更改,十分不容易。

哪些保险理赔需要病历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保险理赔都需要病历材料的。通常,需要病历材料的保险有如下几种:

1、医保,仅针对治愈后再去社保报销的情形。

2、商业医疗险,包括疾病医疗的报销和意外医疗报销。

3、重疾险,给付型的重疾险的赔付标准是确诊赔付,当然需要病历。

另外,像意外身故或寿险产品,则是不需要病历材料就能理赔的,因为此类产品的赔付标准是生或死,有无病历没有意义。

电子病历趋势

在9月初举行的CHINC(医院信息网络大会)上,“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标准培训与实践”分论坛始终爆棚、人气超高。一场分论坛受到如此之多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年2月15日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第十七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1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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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伤害、疾病或合同生效30日后,医院住院(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包括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一年限额报销万元)%报销;

一般医疗保险金为万元,包含下面: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万

住院医疗保险金万

门诊手术保险金万

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万

恶性肿瘤(即癌症)在增加万报销额度

恶性肿瘤住院每年限额5万!总共最高万!

针对恶性肿瘤住院,每天元,一个月元,每年限额5万元,可作为收入补偿,假如某位先生因此住院,住院费一天是30快,住了天他花了快钱,那么拿发票到中国人寿,他是可以拿到X=2万元补偿。

二、给付比例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如果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给付比例为60%。

三、免赔额

合同约定年度免赔额为1万元;

四、保险金额

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最高可报销万元,一般医疗万,恶性肿瘤在加万,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每天元,年限额5万,80岁前每年限额最高万元

释义

: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

:指根据医生处方使用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但不包括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白糖参、朝鲜红参、

  玳瑁、蛤蚧、珊瑚、狗宝、海马、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

  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冬虫草;血宝胶

  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

:指被保险人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陪人床、观察病房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指根据医生的医嘱,由医院专设或指定外包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或饮食单位所配送膳食的费用,且该费用须符合惯常标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用品;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除药品费、手术费及床位费及膳食费以外的以下费用:

(1)化验费、检查费;

(2)输氧费;

(3)病室治疗费、诊疗费、冷暖气费用、医生诊查费、护理费;

(4)救护车费;

(5)注射费;

(6)物理治疗费;

(7)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材料费(但不包括特殊矫正装置、器械仪器费用)。

常见问题

1、所有住院费用都可以报销么?

国寿康悦医疗保险致力于提供人人买得起的国民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超过1万元的部分,无论是否属于医保范围均可报销,已通过医保或商业保险获得的赔偿部分不予赔付。一旦发生疾病,被保险人无须担心高昂的医疗费用,只需要选择最合适的治疗方案,中国人寿康悦医疗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

2、投保前已经生的病可以投保么?

不可以,为了使大家可以用最优的保费获得最高的保障,在发生疾病时真正获得高额医疗费用报销,本险种不接受带病投保的行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以及症状均不属于保障范围。

3、我实际没社保,却投了有社保的那款怎么办?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如果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给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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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床位费可报

2、膳食费可报

3、治疗费可报

4、检查检验费可报

5、手术费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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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救护车使用费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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