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追溯的电子病历与理赔
保险理赔,电子病历到底有多重要 原创 医院看病的小伙伴,肯定知道“医生填写病历”这个环节,有社保的甚至需要携带着自己的病历本。病历不仅是医生的诊断依据,还是保险理赔的重要材料。 病历的重要性 经常有报道称,病历差个字,十几万、甚至百万赔偿没了。生病住院了,明明是符合保险理赔条件的,但却在理赔过程中,不那么顺利。原因是,提供的病历材料与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有差,和实际病情不符。 病历有问题,后果是很严重的。轻则需要重新补充证明材料,耗时费力;重则直接被保险公司拒赔。 如何让医生填写病历或电子病历 那么,如何填写病历才不影响保险的正常理赔呢? 要想使后续的保险理赔不受影响,医院哪一刻起,就要留意医生所写的病历;同时,请务必告诉医生以下几点: 温馨 提醒 1 你有商业保险,请医生在填写病历时注意措辞准确; 2 由意外导致的,一定要让医生在病历本中写清楚意外事由; 3 如果与实际病情不相干,请医生不要写特定的一些字眼,比如:先天的,原生的,N年前的,旧病复发… 4 如果不是由第三方直接致伤,就不要写了,由第三方造成的伤害必须由第三方赔偿,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医院,最好二级以上,这个很重要,通常私人诊所是没办法报销的; 2、医院给的一切资料是保险公司理赔部判定理赔与否的重要依据,一定要谨慎填写和保存; 3、不管发生任何意外和疾病,都要第一时间联系你的保险代理人,他会告诉你报案和就医的注意要点,并着手帮你准备理赔手续。 病历是法律文书,不轻易更改 事实上,病历不仅是病情的记录,还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商业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不可以随意更改。 经常有小伙伴对描述病情不够重视,在医保、商业保险报销时出现问题,最后要求医生改病历的。 病历若出现书写错误,需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年3月1日施行)修改。而且,更改病历需要医生提交书面申请,由科室主任签字,交质量管理科审核后,交由主管的院长签字,病案室才能更改。为了改病历,有人下跪,医院的门,最终还是没改成。 总之一句话,病历更改,十分不容易。 哪些保险理赔需要病历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保险理赔都需要病历材料的。通常,需要病历材料的保险有如下几种: 1、医保,仅针对治愈后再去社保报销的情形。 2、商业医疗险,包括疾病医疗的报销和意外医疗报销。 3、重疾险,给付型的重疾险的赔付标准是确诊赔付,当然需要病历。 另外,像意外身故或寿险产品,则是不需要病历材料就能理赔的,因为此类产品的赔付标准是生或死,有无病历没有意义。 电子病历趋势 在9月初举行的CHINC(医院信息网络大会)上,“电子病历分级评价标准培训与实践”分论坛始终爆棚、人气超高。一场分论坛受到如此之多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与管理,促进电子病历有效共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年2月15日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第十七条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1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如E康悦医疗保险!超级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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