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家药企28人产销假劣药品,最高被判刑9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大对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推进本市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和齐峰等8人列入本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附件:案情简介 一、李岩、齐凤春、丁长春生产、销售假药案 年9月至年月期间,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李岩私自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存放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88弄某仓库内,由仓库负责人齐凤春负责管理、收发货物,李岩、齐凤春在仓库内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并安排专人配送至下属部分门店销售。经认定,仓库内查获的中药饮片中有16种按假药论处。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沪刑初号]:李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齐凤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丁长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查获的假药依法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李岩、齐凤春、丁长春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二、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华新店、朱家角店、上海谦善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年9月至年月期间,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李岩私自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存放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88弄号0室的仓库内,由仓库负责人齐凤春负责管理、收发货物,李岩、齐凤春在仓库内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并安排专人配送至下属部分门店销售。经认定,仓库内查获的中药饮片中有16种按假药论处。年至年9月,该企业还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中成药阿胶等违法行为。 年至年9月期间,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华新店从未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年月7日,执法人员在店内当场查获三包中药饮片,经认定按假药论处。 年9月至年9月期间,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朱家角店从未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进行销售。店内销售的菟丝子、仙鹤草经检验不合格,按假药论处。 年10月8日至年8月,上海谦善德药房有限公司从未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购进按假药论处的中药饮片。 年9月1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9005537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对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华新店销售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9005531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对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朱家角店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9005540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上海谦善德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900554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华新店、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朱家角店、上海谦善德药房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定代表人齐峰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三、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青浦店、上海谦德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年至年9月,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青浦店、上海谦德大药房从未取得药品批发许可的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和中成药阿胶,且无法提供供应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购销票据、采购记录、检验报告书等。 年9月1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青浦店、上海谦德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青处()9005539号、沪市监青处()9005541号],决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青浦店、上海谦德大药房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 四、熊红军、张震、胡江早生产、销售伪劣人工晶状体案 年至年期间,熊红军为谋取非法利益,作为上海添视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煜视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安排公司员工张震、胡江早等人将不合格的人工晶状体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年9月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沪03刑初88号]:一、熊红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张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三、胡江早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人工晶状体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熊红军、张震、胡江早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市药品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五、陈卫杰销售假药案 年3月至年8月,陈卫杰先后使用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西路55弄4号01室、上中路51弄11号室作为仓库,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开设淘宝店“奶茶日代”,非法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日本药品。年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徐汇区上中路51弄11号室查见“太田胃散”、“龙角散”等1种日本药品,共计盒(罐)。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年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沪刑初号]:陈卫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假药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陈卫杰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六、史媛媛销售假药案 年下半年起,史媛媛租借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号尚光银座1室无证开设美容工作室,向顾客出售来源不明的玻尿酸、水光针、肉毒素等注射类美容药物,并提供注射服务。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在史媛媛美容工作室内查获若干注射用美容药物及使用过的包装盒等物,并抓获史媛媛。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标有“HUTOXinj.”、“MEDITOXIN”、“NABOTAinj.”、“BOTOX”的A型肉毒杆菌毒素和标有“LUTHIONEinj.”的谷胱甘肽(还原形)共计38支,均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应依法认定为假药。年1月3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沪刑初7号]:史媛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史媛媛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七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四)项,以及《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因受刑事处罚等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注册执业药师,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 七、许志刚、王芳销售假药案 年1月至年5月,许志刚私下进购“Lignospanstandard”及“POSICAINE”麻醉注射剂,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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